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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百万老人被电信诈骗 银行赔偿24万!为什么?员工也有责任吗?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信上披露了这样一个案例:
“您好,我是林警官,您的身份信息已被冒用消费……”70多岁的陈波接电话后,在交通银行广东佛山城南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城南支行)办理了借记卡,并陆续转账近百万元。结果骗子通过电话或手机银行转账诈骗了98万余元。陈伯向银行索赔未果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交行广东佛山城南支行赔偿陈伯24万余元。
为何老人遭遇电信诈骗,银行却要担责?银行职员担责吗?
老人遭电话诈骗98万余元
陈伯生1942年出生,今年78岁。2016年11月4日,陈波接到两个陌生男人的电话。两人自称“警察”,又告诉陈波,他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并要求他去银行开立新的银行账户以确保资金安全。
陈波深信不疑,当天前往交通银行广东佛山城南支行办理借记卡。银行工作人员为他们开通了手机银行、网银、自助银行。在接下来的一周里,陈波先后向该卡转账超过98万元。
1月12日,陈伯意识到被电话诈骗,连忙报警.然而,陈波在银行里发现,上述款项每次到账后均在当日通过手机银行、电话银行转出了,账户仅余71.1元。
向银行索赔未果诉至法院
因诉讼请求无效,陈伯益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交通银行广东佛山城南支行,要求其赔偿本金及利息损失共计102万余元,并承担法律费用。
陈伯认为,骗子通过手机银行和电话银行盗取资金,但在借记卡办理过程中按照柜台人员的要求提供了个人手机号码,但不同意开通手机银行、网银、自助银行等卡的服务,也不开通电话银行。因此,银行应该为自己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在但城南支行方面表示,陈波主动申请电子银行业务,并签署了相关文件。在办理过程中,柜台工作人员已经就使用电子银行可能存在的风险给出了足够的安全提示。电话银行是在开业当天晚些时候开通的,当时一个自称陈波的人拨打了银行的客户服务热线,并根据操作提示正确输入了相关密码。
交行被判赔偿24万元
本案的判决可以在网上的判决文件上找到。
来源:裁判文书网
判决书显示,本案判银行承担陈伯部分损失的主要依据有两点,一是交行城南支行明知陈伯用的是键盘机,仍然为其开通了手机银行,二是电话银行转账未按规则进行安全认证。
根据城南支行的录像,陈波当天开卡时,原告所在柜台内外都有一名工作人员。柜台工作人员表示,应该不需要开通手机银行。外面的工作人员会回复,帮他打开。里面的工作人员说是键盘机。外面的工作人员回复也没关系。陈波在此过程中没有说话。交通邮政银行城南支行帮助原告开通手机银行、网银、自助银行,但未开通电话银行。安全认证工具是短信密码。陈波签署了相关的风险通知表格。
根据城南支行提交的电话录音,当天晚些时候,一个操着普通话口音自称陈波的人拨通了交通银行的客服电话,按要求提供了查询密码和取款密码,然后开通了电话银行,进行了电话银行转账。
但陈伯明确表示,该电话口音并非其本人,也不是他认识的人。
禅城区法院指出,城南支行电话银行的安全认证工具为可视卡动态令牌/手机魔卡,但本案中,部分资金通过输入查询密码和短信动态密码成功转账,银行实际上并未使用双方约定的安全认证工具。
禅城区法院认为,的陈波没有充分了解手机银行的特点、交易方式和交易风险。因此,且陈伯在开卡现场出示的手机为键盘机,根本不具备可使用手机银行的功能、而交行城南支行的工作人员亦注意到该问题,但仍在未就手机银行系无卡交易等特点及由此衍生的相应风险向陈伯明确告知之情形下,为案涉借记卡开通了手机银行,对陈伯因手机银行转款造成的635800元损失具有一定过错。决定交通银行城南支行对电话银行转账部分承担10%的损失赔偿责任和50%的责任,共计24万余元。
根据判决书文书网上的信息,城南支行一审后不服判决,遂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二审结束后,陈波申请再审,最终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起诉讼,广东省高级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原判。
银行职员被判免责
除实际上,本案还有后续。,城南支行外,陈波还起诉了当时为其开通手机银行的银行员工,并呼吁该员工赔偿原告损失770,694元,同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也许为了支持他的说法,陈波使用了与他向公安机关报案时不同的说法,说该雇员有借记卡,因为他促进了财务管理。
来源:裁判文书网
根据判决,陈波称当天在城南支行办理存折业务时,因为该员工推广理财产品,办理了个人借记卡。陈波称,该员工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开通借记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自助银行等服务,未经法定程序转移存款,未履行告知义务,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
对此,该职员表示,'s案被公安机关查明,说明陈波是被诈骗者欺骗,按照诈骗者的要求去银行开借记卡的。当银行工作人员询问原告开卡的目的时,陈波的回答是“我儿子让他开卡是为了省钱”。这位员工虽然是银行的财务经理,只是因为当时大堂经理等工作人员比较忙,所以接待了原告,为原告在门户网站上录入开卡信息提供服务。不是原告陈述开卡是因为员工推广理财产品。另外,员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
对此,佛山市禅城区法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无证据证明该职员有参与诈骗钱财行为,该职员接待陈伯并提供服务是履行银行职员的职务行为。
法院还指出,根据《侵权责任法》,该职员无需承担陈伯赔偿责任,事实上,交行城南支行已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驳回了原告陈波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由原告陈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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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来自中国证券报中国消费者报中国经济网
编辑:于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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